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财产管理条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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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实验实训中心财产及其帐册由专人管理,仓库钥匙由财产 管理员负责保管.
二、所有固定资产(包括微机及附件、实验装置、仪器设备) 必须经统一编号后登记造册,并注明其存放位置,其型号用名称、单价和数量必须同总务处帐册一致,做到帐物相符。
三、各类仪器设备、物品材料入库,均需凭单据及时记帐,编 号后分类存放,定期核销易耗材料。
四、按配备标准和教学要求,及时申购仪器、设备及材料,保 证教学正常进行。申购经中心主任签字同意后,由财产管理员按学院 规定负责操办.
五、实验用低值易耗品的领用情况均需登记入帐,以备查考.
六、组室内人员借用仪器、设备的,应按规定办理借用登记手 续,用毕及时归还并注销.
七、校内其他组室借用仪器、仪表等,须经中心主任签字同意 并按规定办理借用手续,用毕及时归还,如有么为损坏应照价赔偿.
八、校外人员借用仪器,经学院办公室同意后按规定办理借用 手续,用毕及时归还,如有损坏照价赔偿。 九、财产帐册实行计算机管理,且每年年底调整一次,做到流 向明确,帐物相符. 实验实训中心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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